一、《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截止日期:2012年2月20日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2012年1月21日修订)
二、2、开户要求
三、(一)开户人开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四、(1)已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的正式章程。
五、(2) 期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工作期间,如不具备其他营业场所的期货居间人,则不具备签署的期货合同、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3) 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居间人准入需要满足的条件:
七、(1) 申请权限开通前5个交易日结算时,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八、(2) 已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包括普通投资者的交易经历、期货交易经历、期货公司风险评估、客户权益保护等;
九、(3) 有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交易指令记录、资金来源等;
十、(4)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来源、技术服务等。
十一、4、开户必备资料
十二、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十四、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授权委托书和交易协议书(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副本及复印件;
十五、4、开户资金来源、结算单据、结算单据、银期转账记录及银期转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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