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居间人制度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全文第十三条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旦发现居间人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报告,由居间人责令改正。
二、第二章 居间人的定义
三、第十一条期货居间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具有法律地位和自律功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第三章 居间人的处罚政策
五、第十一条 期货居间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对其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书面报告。
六、第三章 期货居间人的处罚对象
七、第十二条期货居间人的处罚对象应当包括:
八、(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九、(二)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十、(三)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投资者;
十一、(四)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十二、第十三条 期货居间人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居间人的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居间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规范居间人管理,保障期货交易正常进行。
十三、第十四条 期货居间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的业务规则,、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居间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居间人的风险控制制度。
十四、第十五条 期货居间人应当在建立健全居间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十五、第十六条 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期货经纪公司的制度,并按照规定,对居间人的资金来源和开户情况进行监控。
十六、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对居间人的保证金存管监控,确保居间人的交易风险与期货公司会员的自有资金状况相匹配。
十七、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居间人取得代理交易席位的交易编码后,自主办理交易编码申请手续。
十八、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开户时,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
十九、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拥有期货席位时,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并取得交易编码。
二十、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的名义开户人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符合期货公司规定的开户条件。
二十一、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客户办理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编码。
二十二、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在开户时,必须保证其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且保证其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十三、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客户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为客户开立期货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根据业务办理情况而变更。
二十四、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客户提出书面申请。
二十五、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承诺在客户保证金存管过程中确保客户保证金安全,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承诺交易保证金、隔夜限仓、交易手续费等交易手续费。
二十六、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客户保证金存放在其保证金账户中,不得被监控。
二十七、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客户保证金存放在其保证金账户中。
二十八、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保证客户保证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不得被监控。
二十九、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保证金存管进行管理,应当在期货交易后客户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的在线监测中。
三十、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在客户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网站上发布初始保证金,客户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进行汇总后,由期货公司会员提供初始保证金存管协议书,备查期货公司会员保证金存管业务操作指南,并下载该专用交易软件
版权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